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小調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 朴小調 字第189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振嘉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翁振嘉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聲請調解,經本院對相對人之戶籍址(即調解聲請狀所載地址)投遞調解通知書後,遭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且相對人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調解聲請狀所附相對人戶籍謄本、本院公文封、郵務機關出具之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致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朴子 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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