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調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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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調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調字第37號聲請人揚昇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 訴訟代理人 江鉅星
蔡耀瑩 律師相對人 馮奕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本於所有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相對人返還所有物及給付所得利益。惟相對人之住所地為新北市新店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