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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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45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鄭文暐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2年度家聲抗字第107號選認遺產管理人事件民事卷宗。
理由ㄧ、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健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2年度繼字第89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 饒菊枝 之遺產管理人,茲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02年度家聲抗字第107號案件之情形,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饒菊枝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102年度繼字第89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之能事。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
四、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