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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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聲再字第3號
107年度勞聲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炬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煥祐顏良修張睿芸陳之駿 間,以及再審相對人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大千世界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兆盛國際有限公司、慶華投資有限公司、 沈明聰周家祺簡慶文廖大豐陳文濱林金淵莊千又王福漲莊世震 間就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所為105年度勞簡抗字第17號、第19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之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又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曾東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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