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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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德和指定辯護人謝凱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德和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鄭德和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為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及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罪嫌重大,且其中加重強制猥褻罪之次數共達7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100年9月26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於100年12月25日屆滿,本件已經本院於100年12月13日判處被告每罪均成立,且定刑達有期徒刑10年,足認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2月2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林俊寬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