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77號聲請人 王中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郭春慧附表:股票112年度除字第2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2聯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3聯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4聯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5聯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6聯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7聯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8聯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