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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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79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為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限定繼承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一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乙○○依民法第1156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1條規定聲明就其母親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為限定繼承。經查,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設籍於南投縣○里鄉○○街16之
1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鄒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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