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人 吳進成 即債務人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蕭文吉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統雄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傅怡 代理人 張通賢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吳進成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鈞院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准予免責,該裁定業已確定,爰依法向鈞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蕭惟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