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原告 陳玟靖 被告 鄭月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2年度上易字第190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民國101年10月21日16時25分許,先佯稱被害人於網路購物之付款物之付款方式設定錯誤,將有郵局人員會告知如何取消設定云云,再由另一名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陳玟靖自稱係郵局職員,佯稱其須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前依指示操作始能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原告陳玟靖陷於錯誤,被騙29,988元,希望被告賠償上開金額及精神損失3,000元,依法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賜判如訴之聲明。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月淑被訴之刑事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上午10點10分言詞辯論終結,有該案審判筆錄及錄音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係於上揭刑事案件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2年10月22日上午11時,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在卷足憑。依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