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黃暄 被告 邱玟蕙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交簡字第13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玟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8月31日以110年度交簡字第1393號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後,第二審業經本院於110年11月30日以11
0年度交簡上字第97號判決確定,原告黃暄係於111年1月12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是原告於本案刑事判決確定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說明,於法不合。從而,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又本件係因刑事訴訟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是原告尚可另提起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