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許秀琴被告蔡佳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執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許秀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佳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蔡許秀琴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茲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7月15日之 雲檢文土 100執助446字第20144號函文附拘票影本、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
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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