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婉瑜被告王智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婉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智揚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萬元,由具保人李婉瑜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茲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00年5月12日南市警歸偵字第1000009885號函文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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