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原告 劉慶章 被告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上列被告因 温仲佑 (為被告之受僱人,温仲佑業與原告達成調解)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賴映岑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