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41號聲請人 曾瑞琴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被繼承人 曾彭笋妹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被繼承人曾彭笋妹生前最後設籍地及住所為新竹縣橫山鄉○○村0鄰○○○00號一情,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聲請人之陳報狀上亦為相同之記載,該情應堪認定。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