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 廖秀松 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爭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
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消費爭議事件聲請承
審法官迴避,惟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判決亦送達聲請人,是其訴訟程序已終結,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已無從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林晏如法官趙雪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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