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31號原告 壬男 法定代理人壬男之父被告 張宇智
張建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群哲 律師被告 潘麗薇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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