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告 蘇益銘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 律師
賴嘉斌 律師 游子寬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劉書銘 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2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