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03號原告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志徽 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1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6,3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紀俊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