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94號原告 江次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隆股份有限公司鄭舒云洪朝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4,189,68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4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