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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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黃天炫 被告 邱少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022元【計算式:
本金140,000元+民國108年6月5日起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27日止之利息115,0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255,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