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45號聲請人 黃瑞仁 即財團法人跨世紀醫療促進基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黃璿如 相對人財團法人跨世紀醫療促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跨世紀醫療促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財團法人跨世紀醫療促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86年11月14日以衛署醫字第86066324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相對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經112年11月6日第9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0條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有法人登記證書、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2日衛部醫字第1131665577號函、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跨世紀醫療促進基金會捐助章程等件在卷可查,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20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1條至第25條如附件所示,惟前開條文僅為條次順延,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而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此部分聲請,本院無由准許,自應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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