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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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73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欣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怡真 、 陳亮潔 、 莊英杰 、 杜少喬 間因本院113年度勞簡字第73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復因其主張之原因事實與請求權基礎要無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是於扣除上訴人前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所繳納2,700元後,尚不足5,4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