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723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三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