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1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1782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法定代理人甲○○
5樓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捌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①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元、②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陸拾捌元,及①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②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①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②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