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金龍 、 彭有發 之全體繼承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彭有發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里○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相對人等人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