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租賃契約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71號原告 吳國暉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隆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彭振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租賃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訴外人 吳美女 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就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租賃契約無效,確認吳美女占用同小段857地號土地無效,核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