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8號原告 洪媛庭 被告 廖偉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3規定甚明,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廖偉平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65元,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18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2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4頁),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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