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玲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1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肆捌肆伍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玲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合計驗餘淨重1.4845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9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該等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而該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淨重1.4868公克,取樣0.0023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4845公克),此有該醫院107年9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07年8月13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訛,應予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
2只,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