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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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桂梅君 律師上列被告乙○○、丙○○、甲○○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