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2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2934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振源 選任辯護人 洪主民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曹馨方法官余銘軒陪席法官余銘軒於民國113年8月29
日因公調職,不能簽名,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後段規定,由審判長陳芃宇附記其事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