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41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殺人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24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關於死刑部分,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就司法院釋字第194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憲裁字第41號裁定聲請人 黃富康 (已歿)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人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24
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關於死刑部分,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就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與第476號解釋聲請變更,並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變更解釋之聲請均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24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關於死刑部分,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就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與第476號解釋聲請變更,並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憲訴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該次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規定定之,憲訴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2條第2項規定,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
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該次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則準用同法第9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另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復為憲訴法第32條第1項所明定。再依大審法第5條第
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三、查憲法法庭係於111年7月1日收受本件釋憲聲請書,且系爭判決已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依憲訴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應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
四、查聲請人已於提出本件聲請後之112年10月17日非因執行死刑而死亡。觀聲請人之聲請意旨,主要係就死刑是否違憲予以爭議,而具一身專屬性,尚無從命承受訴訟;是關於聲請人之聲請,即因聲請人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而於法不合。
五、綜上,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變更解釋之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又上揭聲請既不受理,是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蔡烱燉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主文項次│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第一項│全體大法官│無│├──────┼────────────┼──────┤│第二項│全體大法官│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