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4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444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46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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