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921號
抗告人瑞士商先瑞科股份有限公司(SCHERICOLTD.
)法定代理人Steven.代理人 莊欣婷 律師
鍾薰嫻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除權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3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先靈葆雅動物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靈葆雅動物公司)之股東,該公司共有7名股東,所發行之股票均為記名股票,抗告人僅持有股票1張,股數3股(下稱系爭股票)。抗告人因不慎遺失系爭股票,因此向原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獲准後,復聲請除權判決。而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公示催告需記載股票號碼,且依抗告人之公示催告內容,因先靈葆雅動物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均為記名股票,已足特定系爭股票而得使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則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實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原法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有公示催告裁定、報紙、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11至12頁)。經查上開公示催告已載明證券種類、張數及股數等足以辨識之特定事項,並載明抗告人因遺失證券而聲請公示催告意旨,則據此已足以特定系爭股票為抗告人所有,足使利害關係人可得而知據以申報權利。且先靈葆雅動物公司之其他股東即瑞士商凱法瑪有限公司、瑞士商先靈葆雅股份有限公司亦因遺失先靈葆雅動物公司股票而聲請公示催告,亦均未載明股票號碼,而經原法院另案認定該等股票係屬特定,並為除權判決,有原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34號、第1137號民事判決影本可證(見本院卷第21至22頁)。從而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自得聲請為除權判決。原法院以該公示催告並未記載系爭股票號碼等足以辨識之事項,致無從特定系爭股票,利害關係人無從據以申報權利,而認抗告人公示催告程序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除權判決之聲請云云,即有誤會。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魏麗娟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廖艷莉┌───────────────────────┐│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張數│股數│├──┼──────────────┼──┼──┤│001│先靈葆雅動物藥品股份有限公司│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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