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0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逕命具保新臺幣五萬元,並已由具保人甲○○繳納。
二、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杭起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