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北港簡易庭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九九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七月十四日判決確定在案,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九九號刑事簡易判決一份在卷可稽。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於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八月六日、八月十日向執行檢察官報到,受刑人均未依令報到,而經執行檢察官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開具拘票指揮警方拘提受刑人,經警多次前往查緝,均未拘獲受刑人,有送達證書三紙與拘票一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認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未服從執行保護管束之命令,即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本院經核受刑人未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之二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其顯違反執行保護管束之命令,且情節重大,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保安處分執刑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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