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品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362號、105年度執更字第1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品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又非常上訴係為糾正法律錯誤而設,其目的主要在統一法令之適用,僅形式上宣告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予撤銷,並不具現實之效力,原確定判決仍屬存在,此等撤銷概不生改判之作用。質言之,非常上訴判決與原確定判決之關係,有如更正裁定與實體判決之關係,即非常上訴判決僅更正或補充原確定判決違誤之處,使原確定判決成為合法之裁判,並未使原確定判決失其效力。是以,非常上訴之目的既係為使原確定判決合法,原確定判決之確定日期並不因非常上訴撤銷原確定判決另行改判而失效,從而,仍應以原判決確定日期為界定數罪併合處罰之時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5號審查意見參照)。是受刑人江品緯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中簡字第1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而於104年9月30日確定,嗣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105年4月14日以105年度台非字第65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依上開說明,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仍應為原確定判決之確定日期104年9月30日,而屬先判刑確定之科刑判決,自應以該確定日期為數罪併合處罰之時點,併此敘明。
三、受刑人江品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9月10日│104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013號│偵字第192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中簡字第│││審││1365號│1415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16日│104年8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中簡字第│││判決││1365號│1415號││││││(105年度臺非字││││││第65號)│││├────┼────────┼────────┼────────┤││確定日期│105年1月4日│104年9月30日││││││(105年4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397號│更字第15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