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訴人 李帷榛 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局長)住同上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代表人 蔣丙煌 (部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溢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等事件,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案由欄第一行所載:「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溢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等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