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陳文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