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47號原告連昌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告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玖拾貳萬貳仟伍佰元」記載,應更正為「玖拾貳萬伍仟元」、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第㈣點及第五項中關於「922,5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25,00
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告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