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97年度聲字第1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境清寒,家中有年邁高齡祖母因罹糖尿病需靠輪椅行走,乏人照料,且本案業已審結,請求讓被告具保返家,讓老人家安享晚年,請准予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月9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嗣經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被告所涉製造第三級毒品罪既遂罪,業經本院於97年4月23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尚未確定,是被告所涉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無法以具保使之消滅。而被告所涉前開製造第3級毒品愷他命案件,甫由本院審理終結,現既尚未確定,為使將來當事人對判決上訴後審判之進行及判決確定後執行之順利,並經本院審酌該案情節、犯罪事實之釐清、對被害法益侵害程度及對社會之影響,衡諸比例原則,尚無法以具保替代羈押之有效性,自有羈押之必要。被告雖以照顧祖母為由請求具保,惟此核非法院審酌是否繼續羈押之要件,且卷內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情形,則被告原羈押原因既仍在,且有羈押之必要,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