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86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票號0000000號已屆到期日准許外,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四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本票裁定,惟查債權人提出之本票除票號0000000外如附表所示皆未屆到期日,本件本票既未屆到期日,債權人依法尚無追索權可資行使。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