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021號原告 李中海 被告 郝智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021號裁定、本院送達回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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