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債權人 邵憲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進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三、支票指定受款人為寶傑海事工程有限公司,則請釋明台端得請求之依據為何?
四、依台端提出之支票,發票人為國陞工程有限公司,台端對債務人鍾進勳請求之依據為何?
五、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六、債務人鍾進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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