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58號聲請人 劉中明 即 古建妹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股票112年度除字第0002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