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2403號債權人 曾淑萍 債務人 邱文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文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基礎及依據各為何?
二、釋明正確債務人為何?(台端原因及事實記載邱文榮為柏勛集團之負責人)
三、債務人邱文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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