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7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崇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崇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崇晏因妨害秘密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魏崇晏因犯毀棄損壞、妨害秘密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