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2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鴻鵬 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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