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8號附民原告 劉可麗 附民被告 理佳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9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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