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告 門向陽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2,5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7,2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並請提出被告門向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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