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36號聲請人 張詩風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 張許英 、 張金蓮 、 張寶美 為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